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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震民初字第01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沈虎林与吴江市恒恒针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虎林,吴江市恒恒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震民初字第01435号原告沈虎林。被告吴江市恒恒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横扇星字湾村。法定代表人李群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虎林与被告吴江市恒恒针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虎林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虎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54元,由原告沈虎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