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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缨飚与被执行人王利华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缨飚,王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15号申请人张缨飚,男,汉族,1971年5月12日出生,中专文化,个体户。被申请人王利华,男,汉族,1984年12月17日出生,初中文化,务农。申请人张缨飚与被执行人王利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的(2014)云民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月12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利华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张缨飚赔偿款16000元(已履行),剩余4657元申请人张缨飚自愿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云民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会仙执行员  张学文执行员  邢玉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字金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