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咸安执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咸宁市咸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宁市咸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祝正勇,戚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执字第00051号申请执行人咸宁市咸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祝正勇。被执行人戚晓霞。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咸安行非审字第98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两执行人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祝正勇,戚晓霞的银行存款及相关单位的收入11184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辉审判员 熊明生审判员 江和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金亚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