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安执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咸宁市咸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宁市咸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祝正勇,戚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执字第00051号申请执行人咸宁市咸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祝正勇。被执行人戚晓霞。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咸安行非审字第98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两执行人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祝正勇,戚晓霞的银行存款及相关单位的收入11184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辉审判员 熊明生审判员 江和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金亚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