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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一初字第2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张风英与胡长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风英,胡长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2073号原告张风英。被告胡长法。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风英与被告胡长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风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于金红审 判 员  刘文辉人民陪审员  刘晓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