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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斌与韩守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斌,韩守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李斌。被执行人韩守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涿民初字第221、2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韩守仁未履行。申请人经诉前保全,本院裁定分别扣留了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张涿高速L10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欠韩守仁的材料款4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张涿高速L10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欠韩守仁的材料款4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艳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路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