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临民初字第2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詹金山、曹达主与曹达主、马荣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金山,曹达主,马荣兴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临民初字第2683号原告詹金山。委托代理人钱向灵、兰刚。被告曹达主。被告马荣兴。本院在审理原告詹金山诉被告曹达主、马荣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詹金山以自行行使处分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詹金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詹金山负担。审判员 陈广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 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