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茂南法公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柯立海与余启春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立海,余启春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南法公民初字第211号原告:柯立海,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2070。委托代理人:陈星、傅一容。被告:余启春,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2816。委托代理人:林伯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柯立海诉被告余启春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柯立海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立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柯立海负担。审判员 萧伟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秋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