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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02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车×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2770号原告车起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车于二○一五年一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车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谢 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