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州执字第009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熊涛、吴银惠与储杰其他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涛,吴银惠,储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州执字第00998-1号申请执行人熊涛,男,197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阜阳市颍东区。申请执行人吴银惠,女,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初中文化,住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储杰,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阜阳市颍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3)州民一初字第020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储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储杰银行存款20670元。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司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