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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谷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周进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谷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周进海,男,生于1940年2月15日,汉族,甘肃省秦安县人,甘谷县油墨厂退休职工。被执行人甘肃省甘谷县建筑公司中正分公司。机构代码证77344276-7.法定代表人史效礼。本院在执行周进海申请执行甘谷县建筑公司中正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甘谷县建筑公司中正分公司发出(2015)谷执字第7号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24日前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1月19日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了所有案款,并于同日申请执行人领取了案款,该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2015)谷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周进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甘谷县建筑公司中正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江明审 判 员  蒋建平代理审判员  王利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基 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