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民初字第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2014)清民初字第00442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马某某,白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民初字第00442号���告郝某某,男,1991年3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马某某,男,198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羁押于清涧县看守所,系陕KMS0**奥迪牌小型轿车驾驶员。被告白某某,男,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系陕KMS0**奥迪牌小型轿车车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长城北路保险公司大楼。负责人刘小舟,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白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 判 长 杨晓东���理审判员王亮人民陪审员 刘东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贺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