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田民一初字第01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盛祝利与谢毛毛、陈立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祝利,谢毛毛,陈立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田民一初字第01608号原告:盛祝利,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朱广宪,田家庵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委托代理人:穆朝文,田家庵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谢毛毛,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现在白湖监狱管理局滨东监区一监区服刑。被告:陈立芳,女,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唐秀英,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盛祝利诉被告谢毛毛、陈立芳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盛祝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3元,依法减半收取302元,本院予以免交。审 判 长 黄 慧人民陪审员 王祥跃人民陪审员 崔 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莺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