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民保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赵尚有与柳河县三源浦朝鲜族镇二道村村民委员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特别程序: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尚有,柳河县三源浦朝鲜族镇二道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民保初字第00006号申请人:赵尚有,男,汉族,农民,住柳河县。被申请人:柳河县三源浦朝鲜族镇二道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姜坤,村委会主任。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资金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赵尚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柳河县三源浦朝鲜族镇二道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资金4900.00元,扣押期间不得支取、使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连伟审 判 员 韩春树代理审判员 庄国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席庆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