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九民初字第2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田丽与康文、佟艳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民初字第2651号原告田丽,女,1963年7月29日生,汉族,住九台市。被告康文,男,1965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九台市。被告佟艳,女,1971年5月9日生,汉族,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丽与被告康文、佟艳借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连生代理审判员 金 威人民陪审员 陈玉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