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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民初字第2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田丽与康文、佟艳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民初字第2651号原告田丽,女,1963年7月29日生,汉族,住九台市。被告康文,男,1965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九台市。被告佟艳,女,1971年5月9日生,汉族,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丽与被告康文、佟艳借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连生代理审判员  金 威人民陪审员  陈玉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