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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催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人鹤见真空工程(上海)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鹤见真空工程(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金民催字第9号申请人鹤见真空工程(上海)有限公司。申请人人鹤见真空工程(上海)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15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号码为10400042/20020202、出票人为鹤见真空工程(上海)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5月16日、票面金额为50,000元的银行汇票无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熊艳蓓审 判 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李启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