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三初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涛涛商贸有限公司、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天津新开路分店与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天津新开路分店、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涛涛商贸有限公司,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天津新开路分店,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三初字第1113号原告天津市涛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东润名邸3-3-1701。法定代表人高阳,总经理。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天津新开路分店,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华昌大街北侧嘉华国际商业大厦地下一层至三层。负责人孙涛。被告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69号深国投广场二号楼2-5层及三号楼1-12层。法定代表人SeanJohnClarke。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涛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天津新开路分店、被告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涛涛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元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涛涛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4元,减半收取即60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铁二〇一五年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