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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安民初字第03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郭卫侠、师文忠、师远与长安区郭杜街办南小张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卫侠,师文忠,师远,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南小张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安民初字第03677号原告郭卫侠。原告师文忠。原告师远。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军庆,西安市长安区郭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南小张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郭建平,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郭巨海,系该村村委会委员。委托代理人郭峰,系该村村委会委员。原告郭卫侠、师文忠、师远诉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南小张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小张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三原告诉称,原告郭卫侠系被告村村民,一直生长生活在该村,户口也一直在本村,1989年与原告师文忠结婚,1989年9月生原告师远,师远户口随母落户被告村组。2004年,原告郭卫侠、师文忠与原告之母签订了一份养老扶赠协议,随后师文忠的户籍也落入被告村,2013年,被告村部分土地被征用,被告给村组每位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10000元,却给原告郭卫侠、师远分配8000元,未给原告师文忠分配,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郭卫侠、师远每人征地补偿款2000元,支付原告师文忠征地补偿款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承认原告所述属实,辩称原告郭卫侠、师远属于外嫁姑娘及其子女,按村上讨论决定的分配方案,只分配80%的份额,原告师文忠不符合上门女婿的条件,户口登记不符合有关规定,不应分配。经审理查明,原告郭卫侠出生于被告村组,自幼生长于被告村组,户口亦登记在被告村组,系被告村的合法村民。后与陕西省咸阳市乾县人师文忠结婚,1989年9月19日生一子师远,2000年9月29日因补往年出生,师远户籍登记在被告村组。2012年3月30日,因农民婚迁为由,原告师文忠将户籍由咸阳市乾县迁入被告村组。三原告户籍均登记在被告村组,亦在被告村办理了合作医疗。2013年,因被告村部分土地被征用,村里每人均分得征地补偿款10000元,但被告以原告师文忠不符合招上门女婿的条件为由,拒不给师文忠分配该款,以原告郭卫侠、师远属外嫁姑娘及其子女为由,只分配80%的份额。三原告后遂诉至本院,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审理中,原告坚持诉讼请求,被告不同意调解,本案未能调解。上述事实,有开庭笔录、户口本、结婚证、合疗证、村委会会议记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郭卫侠自出生即为被告村组合法村民,原告师文忠、师远将户籍迁入、补报登记在被告村组,成为被告村的合法村民。三原告在被告村办理了农村合作医疗,与被告村组形成了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理应享受本村村民的同等待遇,被告未给原告郭卫侠、师远全额分配征地补偿款,拒绝给原告师文忠分配征地补偿款之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三原告之诉讼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为保护公民合法民事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五条、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南小张村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郭卫侠征地补偿款2000元、给付原告师远征地补偿款2000元、给付原告师文忠征地补偿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连同判决之款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 军代理审判员  李翌平人民陪审员  卢 永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孟丽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