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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方光明与齐陆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光明,齐陆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保字第2号申请人:方光明。担保人:楼晓洪,1978年10月25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赤松镇岗上村旺岗街*号。被申请人:齐陆善。申请人方光明与被申请人齐陆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方光明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齐陆善驾驶的浙D×××××号中型普通货车进行诉前保全(保全价值人民币3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方光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楼晓洪所有的浙G×××××号小型汽车二、查封被申请人齐陆善驾驶的浙D×××××号中型普通货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若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