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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罗执字第7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孙永梅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永梅,李因国,刘凤花,李因进,李因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罗执字第719-5号申请执行人孙永梅。被执行人李因国。被执行人刘凤花。被执行人李因进。被执行人李因彦。本院于2014年2月28日作出(2013)临罗商初字第252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保全了被执行人李因彦所有的鲁AX**奥迪A6轿车,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因彦所有的鲁AX**奥迪A6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利永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天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