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山民初字第2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徐焰国与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泰安市大展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焰国,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泰安市大展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泰山民初字第2065号原告徐焰国,男,汉族,1979年出生,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赵云,山东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培培,山东同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狮山路131号。法定代表人黄裕辉,总裁。委托代理人乔洪波。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泰安市大展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57号。法定代表人王兴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广峰,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远洋,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徐焰国诉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泰安市大展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焰国的代理人赵云、刘培培,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的代理人乔洪波,被告泰安市大展城市发展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张广峰、姚远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焰国诉称,2010年7月4日原告与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分包被告承建的泰安市大展某楼及裙房现场内的材料装卸、场地清理、所有墙体的砌体、二次结构砼浇筑、主体结构砼浇筑养护等劳务工作。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施工,现工程已经竣工并交付使用,双方经结算原告施工的工程价款为145731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欠原告工程款9700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工程款97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6月1日承诺付清款项之日起计算)。2、本案诉讼费、邮寄费等由两被告承担。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数额不真实,双方至今未作最后的工程量结算。原告2012年没有再到工地进行施工,留下半拉工程,由贾秀代、康明忠为其代做,我方数次催原告到工地进行结算,一直未能结算。原告已经多领我公司工程款41739元,我公司不存在欠其工程款的事实。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泰安市大展城市发展有限公司辩称,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与我公司尚未完成工程结算,根据目前现有资料,我公司已经超付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约1000万元,我公司不欠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原告要求我公司支付工程款缺乏事实依据。申请法庭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4日,原告徐焰国与南通三建泰安市大展某工程项目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泰安市大展某号楼及裙房,分包工作内容包括:现场内的材料装卸、场地清理;所有墙体的砌体、二次结构砼浇筑、主体结构砼浇筑养护等劳务工作,承包要求为包工程质量,包甲方(业主、监理)一次性验收通过等;付款方式为:劳务费每年年终结算一次,除工人生活费外的其余劳务费待年底分配时兑现百分之九十,余款竣工验收后一个月付清;工程决算和审核由预算科核实乙方(原告)的工程量,经项目经理审批后生效,决算标准按照建筑面积综合价格38元每平方米决算。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施工,2012年1月15日,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大展某项目部向原告出具施工班组结算书三份,分别为:1、施工班组:徐焰国(点工),结算总值60849.9元,工程量合计67611元,预付90%计60849.9元;2、施工班组徐焰国(X#、X#楼),结算总值535737.51元,扣除康某某班组工程款160055.20元,扣除贾某代班组工程款232483.50元,工程量合计595263.9元,预付90%计535737.51元;3、施工班组徐焰国(X#楼、商铺),结算总值709240.6元,扣除贾某代班组工程款174900.80元,工程量合计788045.11元,预付90%计709240.6元。以上工程量经结算共计1450920.01元,上述三份结算书均由原告徐焰国以及该项目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仓库员及项目经理朱某某签字。庭审中,原告提交2012年1月6日由其签名的承包班组年终结账分配承诺书一份,主要内容为:“现已进行年终分配决算,现该班组决算已完成,决算总金额1457310元,剩余金额138000元,明年5月底之前付清,本承包人负责人及本班全体人员保证并承诺在劳务及经济上不和江苏南通三建大展某目部发生任何瓜葛及经济纠纷”。原告主张当时系为防止由农民工直接向项目部讨要工资,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其出具的承诺书,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称其并没有承诺书。原告述称前述承诺书中剩余金额138000元应系131000元,当时项目部结算有误,多计算7000元,后项目部于2012年6月支付原告30000元,2012年年底支付2000元,2013年8月份支付2000元,以上三次借款原告均向付款方出具了收条,至今尚欠97000元。原告主张按照其出具的承诺书载明的“明年5月底之前付清”内容,利息应自2013年6月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另查明,2010年4月,被告泰安市大展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对大展某号楼的住宅楼工程发布招标,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中标,并成立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泰安大展某项目部。涉案工程已于2013年12月份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原告主张被告泰安市大展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但未提交证据证实被告泰安市大展城市发展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上述事实有劳务分包合同一份、施工班组结算书三份、承诺书一份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所下设的泰安市大展某工程项目部不具备法人资格,其对外签订的合同权利义务依法应当由设立该项目部的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承受,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主体适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据此,原告徐焰国作为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自然人与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下设南通三建泰安市大展某工程项目部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系无效合同。该司法解释第二条还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涉案工程已于2013年12月份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依据上述规定,作为涉案工程分包方的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对欠付工程款承担责任。原告提交的三份结算书有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以及有关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仓库员签字,应当作为双方结算的定案依据,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数额不真实、双方未做最后的工程量结算,但未提交证据证实,本院应认定双方已对工程量进行了结算。关于双方进行工程量结算后的欠款数额问题,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对已付工程款有责任提供证据,其对原告主张的97000元工程款仅称数额不实,但未举证证实已付工程款数额,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此应认定原告主张的前述欠款数额。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一年以上,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中关于“余款竣工验收后一个月付清”的约定,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所欠工程款97000元。原告主张被告泰安市大展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但未提交证据证实被告泰安市大展城市发展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其要求被告泰安市大展城市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其主张按照向被告出具的承诺书载明的付款时间计算,因该承诺书并无被告签章认可,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之规定,涉案工程于2013年12月份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故此利息应自2014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徐焰国工程款97000元;二、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徐焰国支付欠款利息(以97000元自2014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徐焰国对被告泰安市大展城市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徐焰国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德会人民陪审员 张灿国人民陪审员 王相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辛 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