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执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太平洋支行与方胜学、李婵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太平洋支行,方胜学,李婵,陈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执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太平洋支行,住所地武汉市解放大道509号。法定负责人,余阿莉,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方胜学。被执行人李婵。被执行人陈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3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方胜学、李婵、陈张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后,拒不缴纳本案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方胜学、李婵、陈张的银行存款478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