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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环民初字第2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玄小林诉孙福胜劳务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玄小林,孙福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环民初字第2681号原告玄小林。被告孙福胜。本院在审理原告玄小林与被告孙福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玄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俊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