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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新执行字第3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蔡水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水礼,张春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新执行字第3460号申请执行人蔡水礼,居民。被执行人张春辉。申请执行人蔡水礼与被执行人张春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龙新民初字第25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蔡水礼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本案为系列执行案件。执行中,本院已依法采取了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向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车辆信息登记等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龙腾路46号(帝景豪苑商住楼)10幢508室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在处理中。申请执行人现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处理后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龙新执行字第34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张春辉有财产可执行时,申请执行人蔡水礼再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文  越审判员 廖    冰审判员 连  泳  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志红(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