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执行字第3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蔡水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水礼,张春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新执行字第3460号申请执行人蔡水礼,居民。被执行人张春辉。申请执行人蔡水礼与被执行人张春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龙新民初字第25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蔡水礼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本案为系列执行案件。执行中,本院已依法采取了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向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车辆信息登记等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龙腾路46号(帝景豪苑商住楼)10幢508室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在处理中。申请执行人现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处理后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龙新执行字第34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张春辉有财产可执行时,申请执行人蔡水礼再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文 越审判员 廖 冰审判员 连 泳 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志红(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