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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银川润恒置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银川润恒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夏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银川润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政府行政中心四号办公楼3楼。法定代表人丰安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帆,宁夏方和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申请人银川润恒置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0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1040004220380635,出票日期2015年9月10日,汇票到期日凭票付款,出票金额560000元,出票人银川润恒置业有限公司,收款人陕西环通标准锅炉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新城支行,持票人同申请人。现由申请人持有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银川润恒置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琴宝人民陪审员  于 佳人民陪审员  高亚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玉顺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