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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中民三终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赵坤与陈春、赵延、赵润杰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坤,陈春,赵延,赵润杰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中民三终字第4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坤,男,1939年8月30日生,汉族,石屏县人,农民,住石屏县异龙镇白马庙村**号。委托代理人何永明,石屏县宝秀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董俊,云南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春,女,1984年3月23日生,汉族,石屏县人,个体工商户,住石屏县异龙镇湖滨路湖滨小区。委托代理人薛爱民,云南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延(又名赵毅),男,2000年12月30日生,汉族,石屏县人,住石屏县异龙镇湖滨路湖滨小区。法定代理人陈春(系赵延继母),女,1984年3月23日生,汉族,石屏县人,个体工商户,住石屏县异龙镇湖滨路湖滨小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润杰,男,2007年2月15日生,汉族,石屏县人,住石屏县异龙镇湖滨路湖滨小区。法定代理人陈春(系赵润杰母亲),女,1984年3月23日生,汉族,石屏县人,个体工商户,住石屏县异龙镇湖滨路湖滨小区。上诉人赵坤与被上诉人陈春、赵延、赵润杰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石屏县人民法院(2013)石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屏县人民法院(2013)石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石屏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吴俊培审 判 员  王宏伟代理审判员  焦 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