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执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汇通支行与陈敏等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汇通支行,陈敏,吴品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汇通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陈敏,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执行人:吴品发,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观民二初字第0008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敏、吴品发银行帐户存款113104.43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应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华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