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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01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卢观军与陈晓银、王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观军,陈晓银,王桂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0166-2号原告:卢观军,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霍邱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晏学文,六安市金安区望城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晓银,男,196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青阳县人,职工,住安徽省青阳县。被告:王桂芳,女,196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青阳县人,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陈晓银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观军诉被告陈晓银、王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观军于2015年1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且被告已按协议履行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晓银、王桂芳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卢观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观军撤回对被告陈晓银、王桂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40元,减半收取1970元,诉讼保全费1570元,计3540元,由原告卢观军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祁卫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养勇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