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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商初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董圣才、董文起、李广元、董文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董圣才,董文起,李广元,董文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商初字第944号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张行举,该联社理事长。被告董圣才,男,生于1957年2月19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董文起,男,生于1951年11月29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李广元,男,生于1954年12月10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董文英,女,生于1955年10月8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李广元之妻)。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董圣才、董文起、李广元、董文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25元减半收取1613元、保全费1330元共计294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郑 娟审判员 李 强审判员 杨卫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庄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