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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执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贺晓红与湖南能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晓红,湖南能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执字第652号申请执行人贺晓红,女,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南能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晓塘路5号。法定代表人李应煌,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贺晓红与被执行人湖南能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湘潭市岳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岳劳人仲案字(2014)第34号仲裁裁决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贺晓红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1、缴纳案款14089.5元;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利息暂未计算);3、负担执行费560元,合计14649.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能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664.29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1月19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远审 判 员  贺雪军审 判 员  温端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谭慧婷附:本裁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