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鲅民一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徐峰与栾赛贤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峰,栾赛贤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鲅民一初字第00040号原告徐峰,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人,无业,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委托代理人杨秀英,女,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无业,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被告栾赛贤,女,196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无业,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原告徐峰诉被告栾赛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峰的委托代理人杨秀英、被告栾赛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在2011年10月份承揽到水岸尚品小区外墙涂料施工项目,被告找到原告让原告找些工人来施工,原告找来了十几个人从事外墙涂料作业。2011年10月10日开工到11月8日完工期间,被告陆续给干活的工人开了一部分工资,但最后尚欠原告工时费49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此款,可被告总以种种理由推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49000元。被告辩称,我给原告出具4.9万元欠条属实,但我于2014年7月23日还原告2万元,还欠原告2.9万元。经审理查明,被告栾赛贤找到原告为其提供外墙涂料施工劳务,施工完毕后,被告欠原告劳务工资49000元,并于2013年2月7日为原告出具了欠据。被告于2014年7月23日偿还原告2万元,原告于同日为被告出具了收条。现被告尚欠原告劳务工资29000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复印件、欠据、收条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为凭,且经庭审质证和本院的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欠其劳务工资49000元,并提交了被告出具的欠条,被告举证证明其已偿还2万元,故应认定被告尚欠原告劳务工资29000元。根据法律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故被告应给付原告劳务工资290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栾赛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徐峰2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负担419元、由被告负担60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薛玲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