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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执恢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张传义与王玉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发文稿纸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传义,王玉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恢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张传义,男。被执行人王玉东,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威环民初字第12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依上述法律文书给付了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8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威环民初字第12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35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东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