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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许万利与林文进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万利,林文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974号申请执行人许万利,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林文进,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万利与被执行人林文进债权纠纷一案,即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林文进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许万利人民币2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代垫诉讼费215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许万利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即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庄志强审判员  王晓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