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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齐法执字第5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商凤寅、马小立、商琪、商琳、商政轩与齐河县经济开发区焦斌村民委员会交通肇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凤寅,马小立,商琪,商琳,商政轩,齐河县经济开发区焦斌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字第560-2号申请执行人:商凤寅,男,汉族,住山东省。申请执行人:马小立,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商琪,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商琳,男,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商政轩,男,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齐河县经济开发区焦斌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商凤寅、马小立、商琪、商琳、商政轩与被执行人齐河县经济开发区焦斌村民委员会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0)齐民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