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丁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罗某与阿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丁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丁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阿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丁民初字第16号原告罗某,女,1990年9月5日生,藏族,文盲,农民,系西藏丁青县人,现住西藏丁青县。被告阿某,男,1985年7月6日出生,藏族,文盲,农民,系西藏丁青县人,现住西藏丁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阿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行为,属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审 判 员 扎西拉姆代理审判员 巴  珍代理审判员 唐  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桑扎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