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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班宇与班寰物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班宇,班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616号申请执行人班宇,女。被执行人班寰,男。班宇与班寰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2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班宇向本院申请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班寰名下位于北京市xx区xx胡同xx号房屋x间登记过户为班宇(身份证号为×××)与班寰(身份证号为×××)按份共有,每人各占二分之一份额。二、原房产证作废。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洪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