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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9-05-10

案件名称

雷亨秀与安宁市连然建筑总公司、夏明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安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雷亨秀;安宁市连然建筑总公司;夏明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64号原告雷亨秀,女,1968年1月4日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无固定职业,现住云南省安宁市。委托代理人付朝洪、方丽芬,云南亮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安宁市连然建筑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金色时代广场1幢A座16楼。法定代表人徐尤金,总经理。被告夏明勇,男,1972年2月1日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无固定职业,现住安宁市。本院受理原告雷亨秀诉被告安宁市连然建筑总公司、夏明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雷亨秀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其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亨秀撤回对被告安宁市连然建筑总公司、夏明勇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17元,减半收取1858.5元由原告雷亨秀自愿承担。审判员  周玉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包玉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