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麦民三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原告吴红全与被告武威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吴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麦民三初字第20号原告吴红全。委托代理人高元存,天水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丁寒军,天水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武威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吴凯。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红全与被告武威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吴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红全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审查,原告吴红全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红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红全负担。退还原告吴红全5元。审判员 吴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