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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东民重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蒲善会、程凤铃等与漯河市顺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吕海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善会,程凤铃,宁梦秋,蒲宁,蒲飞龙,蒲飞艳,漯河市顺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吕海江,贾向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直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东民重字第2号原告蒲善会。原告程凤铃。原告宁梦秋。原告蒲宁。原告蒲飞龙。原告蒲飞艳。上述三原告法定代理人宁梦秋。上述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尹成宝。被告漯河市顺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赵继波。被告吕海江。被告贾向阳。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梁晓菊。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直属支公司。负责人马磊。委托代理人郭超。原告蒲善会、程凤铃、宁梦秋、蒲宁、蒲飞龙、蒲飞艳诉被告漯河市顺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吕海江、贾向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直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蒲善会、程凤铃、宁梦秋、蒲宁、蒲飞龙、蒲飞艳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吕海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蒲善会、程凤铃、宁梦秋、蒲宁、蒲飞龙、蒲飞艳撤回对被告吕海江的起诉。审 判 长  田惠仙代理审判员  荆笑言人民陪审员  曹春其申请执行期限二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钱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