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民二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肖小军、肖仁显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小军,肖仁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吉民二初字第437号原告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大桥西路7号。法定代表人宋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晓红、熊守阳,系公司职员。被告肖小军。被告肖仁显。原告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小军、肖仁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熊守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小军、肖仁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1月4日,吉安市吉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东信用社(现为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小军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肖小军向原告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为3年,自2011年1月4日至2014年1月4日,并约定了借款利率、还款方式等。同日,原告与被告肖仁显签订《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肖仁显以其所有的位于吉州区广场西路附1号3栋2单元402房(房产证号:吉市房权证吉州字第××号)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1年1月11日,原告向被告发放了贷款15万元,该贷款于2014年1月4日到期。合同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本息,要求判令被告肖小军偿付原告贷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并确认原告对被告肖仁显所有的位于吉州区广场西路附1号3栋2单元402房(房产证号:吉市房权证吉州字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肖小军、肖仁显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4日,吉安市吉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东信用社(现为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小军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肖小军向原告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为3年,自2011年1月4日至2014年1月4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8.2875‰,如借款逾期,从逾期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在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罚息。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到期还本。同日,原告与被告肖仁显签订《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肖仁显以其所有的位于吉州区广场西路附1号3栋2单元402房(房产证号:吉市房权证吉州字第××号)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1年1月11日,原告向被告发放了贷款15万元,该贷款于2014年1月4日到期。合同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本息,至2014年4月29日,被告尚欠原告贷款本金15万元、利息10472.3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人身份证、证明、《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凭证、《抵押合同》、房产证、他项权证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肖小军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到期借款本息属违约行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借款本息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肖仁显以其所有的房屋对被告肖小军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应对借款本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肖小军偿付原告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计算至2014年4月29日的利息为10472.3元,2014年4月3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2.43125‰计算),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二、原告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肖仁显所有的位于吉州区广场西路附1号3栋2单元402房(房产证号:吉市房权证吉州字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9元,由被告肖小军、肖仁显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张黎晖审 判 员 聂 芳人民陪审员 王虎先二〇一五年一月一十九日书 记 员 梁文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