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刑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海强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127号罪犯李海强,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人,小学文化。因盗窃罪、脱逃罪于1993年10月21日被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抢劫罪强奸罪于2000年6月19日被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9年2月19日释放。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七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三月十九日作出(2010)松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海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全部缴清)。刑期自2010年1月14日起至2018年1月13日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四月十五日作出(2013)赤刑执字第38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海强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改为自2010年1月14日起至2017年8月13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李海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海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和教育,遵守法律法规、监规纪律,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平均90分。该犯在从事绕线工劳动中,圆满完成劳动任务,创产值13541.11元。自2012年12月26日至2014年6月25日累计考核分218.80分,记功3次。本院认为,罪犯李海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海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改为自2010年1月14日起至2016年1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霞代理审判员 赵 杰代理审判员 段 欣 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