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马进虎与芦有柏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进虎,芦有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乌民初字第260号原告马进虎,男,回族。被告芦有柏,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进虎诉被告芦有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进虎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进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马进虎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余洪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喇晓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