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北商初字第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张洁予与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洁予,王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北商初字第0009号原告张洁予。委托代理人陈晓伟,江苏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洁予诉被告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洁予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洁予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洁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张洁予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谢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