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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经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林明星、姬乐义、杨雪飞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明星,姬乐义,杨雪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经执字第11号申请人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温县。法定代表人鲍国利,理事长。被执行人林明星,男,1972年08月13日出生,住温县。被执行人姬乐义,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住温县。被执行人杨雪飞,女,1963年9月3日出生,住温县。本院在执行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林明星、姬乐义、杨雪飞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温县人民法院(2014)温证执字第199号执行证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商长海执行员  王韶卿执行员  梁军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闫苗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