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经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林明星、姬乐义、杨雪飞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明星,姬乐义,杨雪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经执字第11号申请人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温县。法定代表人鲍国利,理事长。被执行人林明星,男,1972年08月13日出生,住温县。被执行人姬乐义,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住温县。被执行人杨雪飞,女,1963年9月3日出生,住温县。本院在执行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林明星、姬乐义、杨雪飞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温县人民法院(2014)温证执字第199号执行证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商长海执行员 王韶卿执行员 梁军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闫苗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