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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故民一初字第1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袁荣庆、李文新与李文新、故城县郑口镇辛宅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荣庆,李文新,故城县郑口镇辛宅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故民一初字第1558号原告:袁荣庆。被告:李文新。被告:故城县郑口镇辛宅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张长根,书记。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荣庆与被告李文新、故城县郑口镇辛宅村村民委员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荣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袁荣庆负担。审判员  田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