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保法执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成刚与被执行人石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成刚,石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保法执字第79-2号申请执行人胡成刚,男。被执行人石磊,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成刚与被执行人石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7月30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胡成刚同意延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保民初字第2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友军审判员 向兴国审判员 龙 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向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