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李培实与苏浪、苏切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培实,苏浪,苏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1054号申请执行人李培实,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苏浪,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苏切,男,196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培实与被执行人苏浪、苏切债权纠纷的(2014)安民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苏浪、苏切连带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培实因被执行人苏浪、苏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明确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庄志强审判员 王晓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