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叙永民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瞿莹诉余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瞿莹,余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保字第12-2号原告瞿莹,女,生于1984年7月4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告余聪,男,生于1986年11月15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瞿莹诉被告余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瞿莹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余聪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第三人李传贵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叙永镇中环路的房屋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余聪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一年;二、查封第三人李传贵所有的位于叙永镇中环路的房屋,查封期限:一年;三、前述财产在查封期间由其所有人保管使用,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葛一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晓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