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调确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韩某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调确字第10号申请人张某某。申请人韩某某。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张某某、韩某某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某某、韩某某因抚养费纠纷,于2014年12月12日经凉州区高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婚生女孩韩某甲由男方韩某某抚养。二、张某某一次性支付婚生女孩韩某甲抚养费2.5万元。三、张某某退还韩某某之前送的钻戒一枚、铂金项链一条(包括吊坠)。四、孩子探视权按法律规定。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凉州区高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吉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晓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