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新商初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刘玉中与刘玉中、丁六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刘玉中,丁六珍,章曙明,新昌县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新商初字第92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住所地:新昌县南明街道鼓山中路125号。诉讼代表人:张伯兔,行长。委托代理人:何亚江,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玉中。被告:丁六珍。被告:章曙明。被告:新昌县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城南乡石溪村。法定代表人:章平,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苏登峰,浙江啸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诉被告刘玉中、丁六珍、章曙明、新昌县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171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诉讼费211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梁永青代理审判员 顾滢璇人民陪审员 王品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绍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