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民二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卢氏农商行与杨当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当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二初字第31号原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裕粟,董事长。被告杨当方,男,1967年12月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当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催要,被告偿还借款,原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被告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文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帅杰 百度搜索“”